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是否适用于这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是否适用于这种情况?,第1张

律师您好:我是企业法人,在扩建烘干窑项目中,雇了两个瓦工,由他负责雇佣力工,工资由瓦工负责支付。瓦工和力工只出劳务,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力工伤亡。伤者是属于直接或者间接的为企业服务,企业是受益者。请问:这属人身损害还是劳动法范畴?上述询问中我没有说明白包工的具体情况,这和建筑包工有显著的区别,在于只出劳务。而伤者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是否适用于这种情况?

位律师回复

如果是劳务关系应受合同法调整。和你就没有关系了,建议你找个当地律师详细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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