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年3300年的工作无任何其它待遇,请问这样的责任应由谁负,这样是否可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你好,我是2002年被县教育局公开招考进来的一年一聘临时教学人员,被招考进来后分配到一所乡镇中学教书,招考公告中注明签字合同,但我们被分配下去后要求签定合同,但局领导说会送到学校,结果迟迟未签就这样过了一年的,去问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说要我们安心教学,现在我在这所学校教了四年,除了一年3300年的工作无任何其它待遇,请问这样的责任应由谁负,这样是否可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位律师回复可以参照我国的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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