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有机构对其出具了伤残评定,对于这样的伤残评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认可,若可以有何法律依据?
在2006年1月19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有一乘客的左眼受伤,送到人民医院治疗后因其表示经济困难于2006年2月15号出院,出院时医院出具了疾病证明书并要求其出院后继续治疗,时间为2006年2月15号.现其受伤当事人提出申请伤残评定,请问这样的伤残评定申请是否有效?若其有机构对其出具了伤残评定,对于这样的伤残评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认可?若可以有何法律依据?
位律师回复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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