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年己在公証處簽字表示放棄的全部當事人目前邇有權利分割遺產嗎,可以追究公証員的責任嗎?

請問當年己在公証處簽字表示放棄的全部當事人目前邇有權利分割遺產嗎,可以追究公証員的責任嗎?,第1张

98年辦理的繼承權公証,現在其中一位當事人以那時少了另兩位法定繼承人為由撤消了公証書及己變更為現有繼承人姓名的房証,實際上是全部當事人在公証處都講了只有三位法定繼承人,而實際上應有5位的假話。請問當年己在公証處簽字表示放棄的全部當事人目前邇有權利分割遺產嗎?可以追究公証員的責任嗎?我講的是繼承權公証,不是遺囑公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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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应当有效。建议你带上公证文书再当面向当地的律师咨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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