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触犯了我国刑法什么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一罪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二罪,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王某触犯了我国刑法什么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一罪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二罪,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第1张

王某(38岁,有驾照)酒后驾车,车上有其女(12岁),在一个路口时王某将一个在路边正常行走的妇女撞倒,妇女手中抱的一小女孩(14岁)当场死亡,妇女被撞倒在车底下未死,王某已将车停了下来,而且他知道妇女就在自己车轮底下。这时其女说了句“有人来了”,王某又驾车将妇女拖了500多米将妇女拖死,请问王某触犯了我国刑法什么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一罪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二罪?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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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二罪并罚,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本案与下列规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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