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司在该件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究竟应如何定性?
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对外租赁了一辆“长安面包车”(准载8人)供办公使用,并与车主签订了符合法律条款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车主出驾驶员、出油等,我司支付2500元/月的租赁费)。协议签订后,车主立即派了驾驶员(该人有吸毒史)和车,供我司使用。
2006年6月10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侧翻三圈后跌落入路旁稻田内,造成一死(驾驶员)、二重伤二轻伤的残局,现伤员正在抢救中,费用由我司垫付。
本来责任是很清晰的,由车主方负全权责任。但在2006年6月6日,该车的驾驶员欲代理我司业务,出于市场发展及产品安全起见,我司收取了驾驶员“质保金”1000元,但财务在开具收据时,项目写为“员工押金”。现该驾驶员父亲(原系司法局离休干部)凭该收据,强烈要求我司全权负责该次事故,因其(驾驶员)系我司员工。
请问,我司在该件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究竟应如何定性。
如果确属租赁关系,赔偿的责任不属于你。但是收取的押金应当归还,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在押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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