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会有这样的法院判决结果?

怎么会有这样的法院判决结果?,第1张

我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另15天。一份合同是2003年8月18日到2004年8月18日,一份合同是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9月1日,现在我工作到2005年9月16日,公司老板用手机短信息和面谈的形式通知我因为公司困难,把我辞退。公司应该给我的辞退补偿金一分也没有。
法院叛我输了:法院的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员工聘用协议),实质上为双方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继续签定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因合同未约定期满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稿无需要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至于补交社会保险,因存在仲裁时效问题,故在60天内的予以支持,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应之日起10天内为被告不交2005年7月16日到2005年9月16日的社会保险
二、原告无需要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原告无需要为被告补交2003年8月18日到2005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金

我觉得奇怪:
本人完全按照规定时间申请仲裁,怎么会有这样的法院判决结果?
现在寻求相

位律师回复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从2005年9月1日至9月16日,你仍在用人单位上班,应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在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给你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外,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规定,法院以你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为由,只支持60天内的支付社保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你应该提出上诉.有条件的话,最好聘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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