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6年7月底结束,那应该按一年算还是按两年算,相关法律条文是在哪一条里规定的?

到2006年7月底结束,那应该按一年算还是按两年算,相关法律条文是在哪一条里规定的?,第1张

我于2005年4月就职于一合资企业,正常应该于5月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分公司主管人员更换,漏签了与我的劳动合同,现在应该答订新一年的劳动合同了,但总部迟迟不与我们签订合同,据说总部迟迟不签合同,是因为要裁员。请问我们应该怎么来保护自己?如果被裁,我可以将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吗? 我是2005年4月初上班的,到2006年7月底结束,那应该按一年算还是按两年算?相关法律条文是在哪一条里规定的?

位律师回复

应该是按两年来赔偿。您可以参考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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