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为限额赔偿问题原告方观点:1、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赔偿没有进行限定?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为限额赔偿问题原告方观点:1、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赔偿没有进行限定?,第1张

陪审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因执行能力的因素,原告方把在事故中无责任的客运公司告上法院,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为限额赔偿问题

原告方观点:

1、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赔偿没有进行限定,而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伤亡赔偿作了限额,道路运输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能解释、限定合同法内容;2、各省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每年制定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审理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这个数字是相对科学的、合理的,而道路运输条例中的限额赔偿数字是1993年制定的,经过13年而不改变,这个数字是落后的,就这两个数字,适用前者更合理、更科学、更尊重人的生命权;3、作为从事高风险行业、拥有上亿资产和上千职工的的旅客运输业公司,不能把风险转嫁到一个受害人家庭上来,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应该由受害人来承担此风险的。

被告方观点:

1、合同法对旅客伤亡没有作具体规定,而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作了规定,应该直接适用该条例;

2、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书明确公司没有责任,公司同样也有财产损失,让公司赔偿是不合理的;

3、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位律师回复

这是法条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受害人可以择一有利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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