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人身伤害纠纷事件,单位应向受害人行使哪些义务,受害人都有哪些权利?
吴芳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名有线电视维修工作人员,2004年8月3号下午两点多我们在本镇上一个村子里搞维修工作。一位年轻人拦住我们的车子说:为什么不给我修,我的同事对他说你们村的变压器烧毁了电路不正常。他说:你再说一遍。我又重复了一遍(事发前我们没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在场有许多证人)。结果他二话没说就几拳打在我的眼上,我就跳下车子跟他抱在一起,这时他村子里又来了好多人一起把我打的遍体是伤。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在法院是我怕弄不出好结果就答应只拿了38000赔偿费。我是城镇户口光赔偿费就接近38000元,医药费接近8000元,律师费1000元。当时一切经过我的领导都在场。事后领导说我是跟第三者发生的事件,跟单位没有关系。也不给我一点补助。在我再三的崔问下,单位领导只答应给我补偿3000元。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属工伤?我还有权向单位索赔吗?如果是工伤我还有权申请工伤吗?对于这种人身伤害纠纷事件,单位应向受害人行使哪些义务,受害人都有哪些权利?
位律师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你被打的原因不是因为你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构成工伤.问题是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的时效,很难被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如果不按照工伤对待的,单位应当给受害的职工按照一般医疗保险的标准报销医疗费用,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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