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单位能否以共同侵权代位请求为理由对大货车单位提起诉讼,能否以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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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交通案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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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紧急行使的客车,排气管处突然冒烟,为实施紧急救助,司机将车驶离右肩道紧急停车带后,让先乘客下车并通知站在路右边不得乱走动。等救火完毕通知上车时,有三个乘客突然走到客车的左边查看自己的行李有无烧着火。此时遭到后面飞驰而来的大货车的撞击,当场死亡两个,重伤一个。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认定为客车和大货车各承担30/130责任,客车旅客承担70/130责任。旅客不服该认定,先后申请复议、行政起诉、二审上诉,结果均维持交警认定。

随后,重伤旅客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该责任划分由交警主持三方协商得以赔偿。但是,该两名死者家属在客车所在地法院,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客车单位和司机告上法庭,该法院一审判决客车单位承担7成的赔偿责任数十万元,客车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为理由,认为该乘客既不是第三者,也不是在座位上发生风险,拒绝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和座位险责任。

客车单位能否以共同侵权代位请求为理由对大货车单位提起诉讼,能否以保险合同

位律师回复

受害者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也可以以侵权纠纷起诉,如果你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可以提起保险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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