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劳动法此是否算正常工作时间,如不算,那超出正常工作时间能否算加班,能否得到加班工资?
我在一电子商城应聘客服部工作时,商城告知我需在早8:45打卡上班到下午6:00打卡下班,中午有40分钟的吃饭时间,没有星期六日的休息,只有在此岗位工作的几人的轮休,我在此商城工作20天后辞职,算下来此20天的工作时间为平均每天8.583小时,平均每周7天工作51.498小时(中间只轮休过两天,并有两天工作到下午7:00),问根据劳动法此是否算正常工作时间,如不算,那超出正常工作时间能否算加班,能否得到加班工资?
关键看你与用人单位有无约定试用期工资是否包括加班等一切报酬,如果没有你有权主张,在60天时效之内申请仲裁。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