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为相当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八个月工资,"请问这个条款是否合法公正有效?
本人在一家私企工作,2006年受工伤,评九级伤残,2008年可以领取社保退休金,老板说仍可继续聘用我,我准备和公司签一个五年合同,在合同的违约部分我准备这样写:" 第十八条 如果在2008年5月1日前,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条款,甲方应根据国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同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条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乙方工伤医疗方面的经济补偿费用,数额为相当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八个月工资。"
请问这个条款是否合法公正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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