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提出那些条件,,,得到相因的补偿?

我该提出那些条件,,,得到相因的补偿?,第1张

嘉律师你好;我是在农村信用社工作.1990年在一次依法收贷中.收了一辆四毛车.回的途中翻车了.造成12胸堆压缩性骨折.当时昏迷8天.因农村医疗条件有限没有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全报销.工资全发.我也没有提出别的要求.一年后上班直到2003年我感到走路太累.右腿一在变细.我到北京306医院复查.海朝专家告我说.神经压迫必须手术治疗.让我拿5万元治疗费.当时借不到钱检查费和各种开支又花了我借来的1万多元 .到家又上班直至
  到2005年9月才借到3万.单位又从工资中借了我1万.考虑到护理又就近治疗.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做了12胸椎切除又切段两根肋骨补上.加了钢板不算其他及检查费用.就住院费用了3.4万元.加上其它费用5万都多了.久保险公司报了1.8万元.工资一分钱没有.术后9个月了我的生活不能自理.性功能也没有.我的身体上和心理上伤害很大.没有一点劳动能力.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儿女.久靠爱人一个人的工资养家.
    我该提出那些条件...得到相因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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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④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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