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律师那写的(我已经写了)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是不是代表我服从裁决.谢谢?
有关商品房违约金(延迟交付使用)温州仲裁委已判决房开支付我们万分之2.1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每日房价的万分之5)理由是房开认为违约金过高.我想知道这理由是不是太牵强(购房合同本身就是房开自己写的,我门当是就是签字画押).还有我昨天拿裁决书的时候签的字是不是仅代表我拿到裁决书了(不代表我服从裁决).如果15天内我拿了2.1的违约金(不代表我服从裁决)我是不是还可以再向法院申请重审.如果15天内我不拿2.1的违约金,我在律师那写的(我已经写了)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是不是代表我服从裁决.谢谢
位律师回复如你所说仲裁委的裁决似有公的地方。但是仲裁是一裁终局。只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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