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能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是否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能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第1张

   请教律师:单位以“人才”“引进”,按“人才”的相关政策承诺了优惠的条件,弥补因学历的不对称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待到当事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后,却告知“没有相关的政策”,不予履行。这,是否是“欺诈”?
   当事人提出调走,却又被作为“专业人才”不能随便调动,以“社会舆论太大”强行“挽留”,不予办理、拖延办理调动手续;又在签字“同意”调动的同时,以“稳定”人心为由冻结人事调动。并在“挽留”期间拒绝当事人教师资格申请的正常程序;且连年将评到的年终考核优秀,不告知地擅自赠与他人。这是否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能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位律师回复

不同的用人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企业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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