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我可以找到证人,公司现在仍然实行着这种工时制度),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跟公司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合同中约定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而实际工作时间则是一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并且不付加班工资.今年4月7日,我以公司的工时制度违反了劳动法及双方合同约定中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但公司不接受我辞职的理由.我去劳动仲裁咨询,工作人员说根据以往的例子象我这种情况即使申请仲裁也不会成功,并且说工时制度不属于劳动条件范围.我可以要求加班赔偿,但是劳动仲裁只能赔偿劳动争议发生前两个月的加班工资.而且我虽然每周工作了48小时,却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我可以找到证人,公司现在仍然实行着这种工时制度),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位律师回复打官司要有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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