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对帐核算中可否令行起诉,法律依据为哪项哪款,2,用合同“善后”清算清偿为由恰当否?
本案是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案,审理中当事人在法庭得组织下进行了对帐与核算,但对于在对帐核算中超出了原诉标的部分,法庭调节未成。终审认为:双方应按照约定恢复到原合同关系状态;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罚息m元。(但是未支持对帐核算中增加部分)。
询问:1.该案中对帐核算中可否令行起诉?法律依据为哪项哪款?
2.用合同“善后”清算清偿为由恰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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