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吗?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企业中有多种工资制度,我们是记时工(也就是小时工),可是公司每天规定我们工作在8小时以上,星期六日经常的不休息~而且也不按照加班计算~经员工和公司多次交涉,公司说已经在地方申请了以年为单位的计算工时方式(每月168.24小时/每年2018.88小时)到了年底超出部分才计算加班,而且是工资的150%.可是国家关于记时工的概念是每天工作不超过5小时~节假日还是有200%的工资~~每天的加班要150%的工资.请问尊敬的律师他们这么做合理吗?他们申请的以年为单位的计算工时方式合法吗?我们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解除合同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吗 ?可以具体的说说我应该以那些理由和公司交涉~
位律师回复工作时间是每个不得超过最高限。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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