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保险单位应给我交到什么时间,我怎样要回我应得的补偿,需要那些手续和找那个部门解决?
我是2003年10月份与一家公司的子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6月我被调入其总公司的辽宁办事处,2005年11月原来子公司破产。但在调入办事时总公司人事部没有在和我签合同说与任何子公司的合同都视为与总公司签的,我与子公司的合同是到07年的10月。但是原来子公司签完全同没有给我一份,只在总部的人事部有一份。现在办事处刚通知我由于人员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只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想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应补我多少工资,还有保险单位应给我交到什么时间,我怎样要回我应得的补偿,需要那些手续和找那个部门解决?
位律师回复没到期的合同是不能单方面解除的。如果你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属于公司经济性减员,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补偿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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