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兄弟提出修改以前的协议合理吗,有的女儿提出不应由女儿出钱赡养老人合理吗?
20年前兄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在老人死后房产归小弟所有,15年来老人一直有病由兄弟姊妹轮流照顾,2005年起因有的兄弟姊妹有病无法照顾老人现将老人送老年公寓,以前房产出租归小弟所有(以前兄弟间也有争议),现在因生活条件不一样有的兄弟姊妹负担有些重,现在提出老人房产出租所的用来贴补老人在老年公寓的费用,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有的兄弟提出修改以前的协议合理吗?有的女儿提出不应由女儿出钱赡养老人合理吗?
位律师回复用房租补贴公寓的费用是合理的.协议可以修改.女儿应当出钱赡养老人,是女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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