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还是我已经没有权利让他们给我补交了?
当初被应聘进公司面试时,没和我说这公司营业执照都没批下来,并且还答应我给我签合同交城保四金的,但是一直做了1年半以后在我的多次恳求下才给我补签了合同和交金,并且改变主义都只给交城保三金了,但是试用期间的三个月国家规定也是应该交金的,但是他们说执照不是那个时候出来的,是我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后出来的,所以只能给我从三个月后开始加金,到合同结束后公司又陆续帮我签了两次合同,公司并且改交金为镇保了,我现在已经在公司工作了5年了,合同快到期,我想不与其再签定了,但是我之前刚进公司缺的3个月的3金是否公司需要补给我,也就是合同2006年5月结束,我不做了,但他们要给我补到2006年8月份的3个月的金?我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还是我已经没有权利让他们给我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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