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吗,我的经济补偿金能要回来吗,4、公司对我的除名如果申诉我的胜率有多大?
我公司2005年底,由国企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起挂牌营业.同时公司称与原职工于05年12月底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我于06年元月1日起再未上班,2月底,公司以我旷工为由作出除名决定.3月8日公司才与职工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手续,并同时补签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的劳动合同.
请问:1、公司改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应为05年12月31日?从06年1月1日开始我是不是应该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2、公司在06年2月底对我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成立?
3、公司以除名为由不与我补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吗?我的经济补偿金能要回来吗?
4、公司对我的除名如果申诉我的胜率有多大?
谢谢律师!
公司对你不能够作出除名处理,你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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