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意见呢?,第1张

“您好!
   请问在一审中,我不熟悉法律及相关程序,因而败诉。在一审中,关于误工赔偿问题上只提供了公司里的工资证明(有公章)和2—10月的工资清单表,没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法院不支持我方的误工费。
   现二审,提供以上所提到的证据资料。
   
    在二审中,是可以提供一审上没提供的证据,是吧
    但本地法院法官的意见是不能作为新证据了,您的意见呢?

位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你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应该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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