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未要求赔偿问题,如果以上下去,我在公司上班,消极怠工,等他开除我,是不是他就得赔偿我呢?
我于2005年2月与公司签定三年劳动合同,因工作待遇、工作环境因素,我准备今年辞职。在书面递交辞职申请时,公司总经理签字,但在办理辞职手续过程中,通知如果辞职,需要按劳动合同合约中,需要赔偿违约金。原来签定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有一条。“支付违约金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条件,而不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否。计算 方法为:违约金=未履行月份乘于500元。”另该劳动合同至今未经鉴证机关鉴证。想请问这种提前书面通知辞职的方式是否存在违约的说法?另500百元的赔偿金是否过高?前几天同样有四个同事辞职,就未要求赔偿问题!如果以上下去,我在公司上班,消极怠工,等他开除我,是不是他就得赔偿我呢?
位律师回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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