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知有什么理由,要依据什么法的哪些条款规定,另外租房者没有租房合同和房租收据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我家在镇上有一套房子,我母亲在去年12月与一买主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付完全部房款41180元,写了一纸购房协议,盖了手印,卖方就我妈盖了手印,中间人盖了手印,等腊月底交房。但房子是租给别人住着的,租房人说没经得他同意卖,他死活不搬走,他租住这房子没签合同,我想打他官司叫他搬走交房算了,但因小弟不同意卖,最后商议干脆不卖了。
双方约好了日子办此事,那天特地约居委会主任去见证这事情,口头上都说没问题,结果我方交钱(加银行贷款利息共42000元)给他后,他说等租房人搬走后还我方证件,我方就同意了,买房方只写了一张收到42000元的收据给我方。烧了房屋买卖协议后,他居然出尔反尔提出要我方拿10000元才还给证件的无理要求。
现我想起诉买方,但不知有什么理由?要依据什么法的哪些条款规定?另外租房者没有租房合同和房租收据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请各位律师帮我指点迷津,那就先谢了!
只要证实了租赁关系就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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