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属于连带之债,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向任意一方提出全部赔偿的权利呢?

若属于连带之债,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向任意一方提出全部赔偿的权利呢?,第1张

为什么不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定,主次方是否该属于连带责任,若属于连带之债,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向任意一方提出全部赔偿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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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本身就不属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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