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因此事要求男方赔偿精神及相关为结婚而支出的花销?

我能否因此事要求男方赔偿精神及相关为结婚而支出的花销?,第1张

我2006年1月份准备结婚,结婚是以男方到我家生活为前提,所有结婚用的家具及礼品都已有我家准备好了,但此时男方以身份证丢失不愿意在结婚之前跟我领结婚证,我要求他在当地民政部门做个证明,婚后来办理结婚证,此时男方不同意,我们的婚事也就因为没有结婚证而耽搁下来,现在男方以我不结婚为由而要求退还当初给的一些见面礼及来我家时送的一些东西,总价值在4000元左右,现在我们所有结婚的花销已支出,并且我只是要求结婚要有结婚证为前提,他们要求退还部份钱,请问这是否合理?另外,我想知道彩礼是如何介定的,他们给我的见面礼及他父母来我家时送的一些礼品是否为彩礼?我能否因此事要求男方赔偿精神及相关为结婚而支出的花销?
谢谢!

位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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