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平时停在那里的自备车辆有300辆之多,现在有没有司法上的新解释?
我的一个同事在杭州新塘路汽车配件市场内的停车场里压死一个2周岁的小孩.为什么不能认定是交通肇事?这个停车场每天的车辆进出就有几千辆之多.就是平时停在那里的自备车辆有300辆之多.现在有没有司法上的新解释?
位律师回复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可以判缓刑。
我的一个同事在杭州新塘路汽车配件市场内的停车场里压死一个2周岁的小孩.为什么不能认定是交通肇事?这个停车场每天的车辆进出就有几千辆之多.就是平时停在那里的自备车辆有300辆之多.现在有没有司法上的新解释?
位律师回复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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