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吗?,第1张

详细的看上一个我发的帖子。
    本院所确认的上诉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古劳仲案字(2005)4号古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对质并审查,可以才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存在,双方行为均为口头约定,原告虽曾与被告对过帐,但双方均未在对帐单上签字,被告亦不认可该对帐单。原告又未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不拖欠被告工资,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欠劳务费得具体数目,属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55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可以直接拿这个法院在确认事实部分确认的古劳仲案字(2005)4号古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申请执行吗?
法院是不是应该在“本院认为”中给予一定的书写。
位律师回复

可以拿古劳仲案字(2005)4号古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法院判决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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