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设置在抵押之前还是之后,丙是否应该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于1999年1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生效,并于2000年8月30日在房管局备案,但是房管局要求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有一条款写明:“本合同于登记备案时生效”。双方没看清格式合同,故未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但双方于1999年1月1日已开始履行合同。1999年2月25日,甲方向银行贷款,将所涉物业(租赁物业)抵押给银行。后甲方没有依时还款,法院将所涉物业裁定以物抵债给银行,银行拍卖该物业,丙通过竞买形式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请问:此时《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合同》是设置在抵押之前还是之后?丙是否应该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位律师回复
1、《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租赁合同》是设置在抵押之前。
3、丙应该履行《租赁合同》。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