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在这段时间的生活费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回呢?
您好 :
我想请问一些问题:是这样的 我在去2005年5月受了工伤,在10月份经过劳动局签订了调解书,但是在去年用人单位说我吃的他可以负责 到了今年 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 老板要搬厂子 刚好搬的那天我又没在那里 于是老板就把我的调解书拿走了 我问他他说不在他那里 我该怎么办呢? 还有我吃的他也不负钱了 因为调解书上说的是2006年1月30日付款的 但是现在时间还没到 他就不管我的吃和住了 请问他这样做合理吗?我自己在这段时间的生活费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回呢?
要求依法强制执行工厂的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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