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烧财物达到了2000元,请问: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丁某在实施的二起放火行为中:
1、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和被烧方陈述的时间相符;
2、犯罪嫌疑人与二家曾有过小矛盾也能证实;
3、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放火地点与被烧的地点相符国。
请问:1、仅凭以上三个条件是否能定丁某为放火罪?如果不能认定,那么还需要哪些证据来佐证呢?
2、如果一个人放火的柴垛是在距离村民住房有30米,所烧财物达到了2000元。请问:
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还不可以认定丁某够成放火罪,因为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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