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应承担吗,应承担哪几年的社保,通宝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为她补交社保吗?
96年通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单位---好运公司与富山公司,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临时饭堂为职工提供膳食,厨房工人工资等费用由两公司分摊,管理由通宝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科人员兼职,厨房工人一直以临时工身份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03年,通宝股份公司行政科解散,通宝股份公司也由中外合资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同时通宝股份公司投资成立了我物业公司,这样原好运公司与富山公司共同出资的饭堂转为我物业公司管理,现在因富山公司倒闭,好运公司不愿独自承担饭堂费用,故此饭堂决定解散,其中有一临时工提出要求我物业公司为其补交96至今的社保,我单位应承担吗?应承担哪几年的社保,通宝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为她补交社保吗?
位律师回复你说的情况叫复杂;个人认为时效已超过60天,职工已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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