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规定已经失效,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为特别法?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违反交通法不算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规定已经失效,再把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已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为特别法。这就是说,从今年5月1日起,已有法律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同时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调整,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的4月30日。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不正确,但其实存在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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