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行,如一审法院不认可,如一审判决后,上诉后,在二审中是否可以就此问题重新提出证据异议?

是否可行,如一审法院不认可,如一审判决后,上诉后,在二审中是否可以就此问题重新提出证据异议?,第1张

甲公司与丙公司因货款发生纠纷,在法院一审中,双方出具了同一份欠款的证据材料,材料中的金额一致,但在欠款单位盖章处,公章无差异,但双方出具的证据中,甲公司出具的是某某签字并盖私人印章,而丙公司出具的证据上签字是另一个人的签字和盖章,也就是说本份证据材料中,盖的公章一致,但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签字盖章不是同一人,由于双方对其关键的金额和欠款单位名称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对于其中存在的个人签名盖章的差异问题,作为被告的丙公司未提出异议。法庭当庭认可了双方对此证据材料无异议的意见,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并由甲和丙公司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现在被告丙公司想就此个人签名盖章的差异问题提出异议,是否可行?如一审法院不认可,如一审判决后,上诉后,在二审中是否可以就此问题重新提出证据异议?
盼各位律师指导!并希望指引相应的法律依据。谢谢,(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不久,尚未宣判)

位律师回复

一审中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二审可以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明确到底谁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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