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交2004年8月到2005年5月份共9个月的综合保险?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交2004年8月到2005年5月份共9个月的综合保险?,第1张

我是2004年7月26日进的这个公司,试用期为一个月,2004年8月26日签了正式合同一直到2005年8月25日原合同满后续签了一份从2005年8月26日到2006年8月25日的新合同,可是在今年的10月26日公司提出辞退我,要我在11月26日办理辞退手续,办理辞退手续的时候,我提出要求公司给予我经济补偿金相当于2个月的工资,遭到公司领导的否定,公司认为已经提前给我一个月时间了,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我是否可以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公司赔偿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还要要求公司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因为公司之前未按规定给予我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在2005年6月份才给开始给我交综合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交2004年8月到2005年5月份共9个月的综合保险,期待律师们的解答,非常感谢!

位律师回复

你的要求是合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保险和给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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