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我是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我是外省农村户口,2000年起一直是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英资工厂的生产线女工。2205年07月--2005年09月因病休假。期间公司方按原合同工资100%发放了薪资。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于本人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合同)。2005年11月21日公司方为本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手续,2005年11月23日公司方在为本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时,突然告诉我7月--9月的工资给错了,只应该发合同工资的30%,需要本人补还公司方近2000元,才给我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并扣压了我的劳动保险手册。请问公司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其要求是否已经过了时效(对7、8两个月的工资而言)?我应该怎么办?请问广州市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我是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位律师回复最好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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