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丁某属于明知夏某是“犯罪的人”吗,“犯罪的人”如何确定呢,如果当时丁认为只是轻徽伤呢?

本案中丁某属于明知夏某是“犯罪的人”吗,“犯罪的人”如何确定呢,如果当时丁认为只是轻徽伤呢?,第1张

2005年2月26日,夏某用铁锹将张某打伤(已报案),2月27日,夏某的朋友丁某替夏某到医院看望张某,得知张某的伤势很重,回来后告诉夏某,夏某于2月29日逃跑到其朋友丁某处(外地)。2月28日公安机关已到夏某处调查情况,作了讯问笔录,但未采取强制措施。丁某让夏某在家里住了几天后又帮助夏某找了一份临时工作。同年10月8日,夏某委托丁某回来与被害方协商,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付给对方2万元。(此时被害人张某已被鉴定为重伤)。2005年11月9日夏某在丁某的通知下回来投案自首。
请问:
1、丁某是否构成窝藏罪?丁某得知张某是重伤是在10月8日。此时夏某还在丁某介绍的地方打工,二者没有什么联系。但是丁某打电话告诉夏某赔偿事宜已办妥,可以回来自首了。也就是说丁某是知道夏的具体地点,但他没有告诉公安机关他知道,实际丁某是知道的。而且在10月8日协商前公安机关也曾经问过丁某是否知道夏某的下落,他说不知道,其实是丁某给联系的打工的地方,他是一直知道夏某的确节切点的。明知是犯罪的人都能构成窝藏,本案中丁某属于明知夏某是“犯罪的人”吗?“犯罪的人”如何确定呢?如果当时丁认为只是轻徽伤呢?因为鉴定重伤他还不知道,后来知道后夏

位律师回复

丁某应该没有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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