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面要求辞职员工交纳2000元“坏帐准备金”,是否合法,有无法律效力?
请问,我和用人单位签了两年的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合同写明合同期内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一定费用。我现在工作了二个月零七天,我是否可以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我同时签了一个《入职须知》,里面要求辞职员工交纳2000元“坏帐准备金”,是否合法,有无法律效力?敬请告之,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现在仍然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交纳"坏帐准备金"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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