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提供些意见,我是否需要要求领导将不与我签约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呢?
您好!我与一家正规大学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后,以没有合适工作岗位为由,不与我签正式工作合同。
其实,从一开始,学校就只打算在工作最忙的时候临时性的找人工作,但从未向我告知,当我的工作结束后,就不再与我签正式合同,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规,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作为国家正规的重点大学,这样不道德的欺骗应聘人员,又怎么教育好在校的学生呢?
请您提供些意见,我是否需要要求领导将不与我签约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呢?
学校不与你签正式工作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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