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元和1073元是我2004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请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哪种计算是正确的?
我于2004年3月因公受伤,伤残三级,2004年8月焦作市已经结算伤残津贴为1189*80%=951元,并且已经执行.因为2003年平均工资每月1189元,2004年12月6日河南省工伤中心成立后,单位工伤归其管理,河南省工伤中心又重新核算我的伤残津贴为(590*4+1073*8)/12*80%=729元,并且执行,请问其行为是否违法?其中590元是我2001年平均工资,1073元是我2002年平均工资,590元和1073元是我2004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请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哪种计算是正确的?
位律师回复应该依照平残时的工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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