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时一定还要经过评估吗,法律上是这样正式的规定,还是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
您好律师:
我在广东佛山。我丈夫因生意欠债,被告人将我也一起告上了法庭,现在我想用夫妻共同的房产(仅此一套)偿还债务。经过协商,债权人、债务人都同意房子作价15万元。但债权人说采用“法院裁定”的方式把房子给他要先经过法院的评估,这样费用就会增加,因此不愿意由法院裁定,只愿意由他拿去变卖。
请问律师,当债权、债务人双方都同意房屋作价15万元抵债了,法院裁定时一定还要经过评估吗?法律上是这样正式的规定,还是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我咨询过本地的律师,有的说不用,债权人律师就说一定要。
你们可以拿协议及相关手续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啊!不需要!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