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要求由此变更后的土地补偿问题如何要求赔偿?
一、关于房租的问题。我于2004年4月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3000元,2005年4月6日到期后,城建局拆迁办又给支付了半年的1750元房租费,止现在过渡期已逾期达5个月之久,我如何要求赔偿。
二、关于我的储藏间问题。我于2004年4月6日签订的协议,明确储藏间为一楼(有平面图为证),而随后开发商将一楼储藏间取消,变更为住房,开发商单方变更这么久之后,城建局拆迁办至今未告知于我,已属违约行为,我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当时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土地证》注明为“划拨”,而我们坚持是“出让”(因为我有购土地款收据),国土局2004年10月重新变更了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用途由“划拨”改为“出让”(土地证复印件为证),现要求由此变更后的土地补偿问题如何要求赔偿。
你可以要求拆迁办继续支付逾期的过渡费;关于储藏间的问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违约,可以按合同来执行。至于土地补偿费,也应该按照当初签定的合同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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