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梁明山、楚献德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如不按合同办,该合同签订后?

本人与梁明山、楚献德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如不按合同办,该合同签订后?,第1张

看到你们的解释,我很高兴.非常感谢你们.请帮忙分析一下:
本人汤士良,男,汉族,1947年3月26日出生,安徽颖上县人,农民,现住尉犁县团结乡综合厂24号。本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执法者的信任,本人因一场土地官司打了长达3年之久,却不想其结果竟然是如此的荒唐。三年来,因为这场官司,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却不想,输输赢赢的结果让我对尉犁县法院和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失去了信任。现将详情反映至你处,望你处能尽快给予帮助和解决这场本不该输掉的官司。现将详情呈上如下:
2001年11月22日,本人与梁明山、楚献德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内容为:(1)汤士良将位于尉犁县东河滩乡阿吉村国有土地500亩(其中400亩有国有土地使用证,100亩无土地使用证)转让给梁明山、楚献德;(2)每亩300元包括房基地、房子前后渠道、大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双方协议签订后,梁明山、楚献德付现金30000元整,余下现金2002年11月30日以前给汤士良款付60000元整,2003年11月30日以前将余款付清;(4)如梁明山在约定时间未付款,按银行利息付给;(5)土地使用证到2003年12月底梁明山付完一切费用后,必须过户,如不按合同办,罚金10000元。该合同签订后,梁明

位律师回复

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理应受到保护.其中100亩无土地使用证,这部分约定无效.虽然没有过户登记,除不能对抗第三人外,土地使用权应归对方所有.你可主张对方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依你所述情况,你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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