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起诉,请问相山分局能以淮公(刑)决字处理治安案件吗,不开票据的行为能认定程序违法吗?

我准备起诉,请问相山分局能以淮公(刑)决字处理治安案件吗,不开票据的行为能认定程序违法吗?,第1张

05年3月9日晚7时许,朋友喊我去打牌.到地方一个叫李莫的让我帮他打牌<当时我身上未带钱>.后被公安机关抓走.06年6月1日相山公安分局淮公(刑)决字[2005]第028号处罚裁决以我赌博为由,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同案处理的共6人,其中孙莫与我一样也是替人打牌,只罚款1000元.我不服,于7月27日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以公安分局对同等情况处罚不同及案发后相山公安分局要求缴纳3000元未开具票据有违程序规定为由向市局申请复议.市局认为:分局处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从卷内材料看,孙参与赌博时间较短,违法情节相对较清,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平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相山分局淮公(刑)决字[2005]第028号处罚决定.如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想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我准备起诉,请问相山分局能以淮公(刑)决字处理治安案件吗?不开票据的行为能认定程序违法吗?我替人打牌的时间较长与孙莫是否属同等情况...请常律师帮助我.谢谢

位律师回复

程序上未开票是有向题.打牌之次数与孙某比较的活,你多五百元不构成同等情况不同样处理之情由.该诉讼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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