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知道企业的错误规定,我该怎么办?
我2003年至2004年每月公司均要求上30天或31天班,每天8小时工作制,公司未发加班工资,也未安排补休,理由是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现企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要求公司补给我加班工资,公司说已过时效,当时我确实不知道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及适用范围,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知道企业的错误规定,我该怎么办?谢谢,请详细给予帮助.
位律师回复时效上是过了,但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你可主张补偿金即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如养老医疗保险未办.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补偿金还可赔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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