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招聘会是在我们学校举行的,也用不了3000元啊,谁能给我确切的法律依据?

但招聘会是在我们学校举行的,也用不了3000元啊,谁能给我确切的法律依据?,第1张

    2004年11月,我们学校组织招聘会,当时我与公司签定了就业协议,公司说是去了以后做通信方面的技术支持,我的专业是电子信息工程,所以就签约了。
    2005年7月我来到公司,与单位签定了8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7月25日起),6个月试用期,违约金1.5万。可由于某些原因,单位年年有人走,我现在分配的事情竟然是机械设备管理,我不懂,又不感兴趣,单位是石油管道性质的单位,没有我的用武之地,所以也想离开。
    我已经上了一个多月班,发了工资1600元。现在我在试用期内,通过你们咨询我了解到我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可公司以占用他们用人指标和培训为名收取3000元,请问他们合法吗?我在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上看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的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我想最多他们只能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收取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但招聘会是在我们学校举行的,也用不了3000元啊,谁能给我确切的法律依据??? 急盼答复,不胜感激

位律师回复

你这种情况,与通常的人才市场上招用员工的形式有所不同,因此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确实没有充足的理由离职,一般是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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