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如果打赢官司,还要我们付他标的费用的4%,也就是那笔拆迁费的4%,请问这合理吗?

说如果打赢官司,还要我们付他标的费用的4%,也就是那笔拆迁费的4%,请问这合理吗?,第1张

我家老宅的两间房屋要拆迁,但是镇拆迁办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上写了别人(此人是我的大姨夫)的名字,(并已经将一部分拆迁的费用领走.他们的理由是90年我们和大姨夫签过一份协议,但是现在有争议的两间房屋并非当时协议上所指的买卖的部分,由于当时两家关系不错,所以协议内容有些模糊,导致现在的纠纷.但是尽管如此,92年国家颁发的这两间屋子的宅基证上面是我父亲的名字,并且实质上大姨夫家里已经有一张他们自己的宅基证了,当时他们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将我们的宅基证拿在自己手里并隐瞒我们至今.我的问题是:
第一,如果假设协议是有效的,那么90年签的协议,92年发了宅基证,对方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该协议已经终止,并以国家颁发的证件为准?
第二,作为拆迁办,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姨夫的名字写在我们的补偿安置协议上,并领取了拆迁费用,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询问我们县动迁办,他们说并没有赋予镇拆迁办权利,那么镇拆迁办是否属于非法机构?如果是非法的,那我们告他们侵权是否有用?应该如何提起诉讼?
第四,我们已经付了3000元的律师费,另外加1000元的差旅费,律师说如果打赢官司,还要我们付他标的费用的4%,也就是那笔拆迁费的4%,请问这合理吗?如果

位律师回复

你既然已经委托了律师,应当是用人不疑。向你律师进行交流和咨询。律师费用可以双方协议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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