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员总是以对方又起诉为由不执行一、二审已定的工程款,是否真的有联系,可以不执行?
我和一单位于2003年鉴定一楼房维修工程合同,同年完工后,经双方共同验收为合格工程.(双方均在竣工验收单上加盖了公章).后经法院一、二审对工程价款有了判决,我于2004年底申请了强制执行.维修期内对方末提出维修要求,但对方却于今年6月以工程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维修我不维修为理由提出诉讼,要求我赔偿质量保修返工损失。但该单位仅出具一份由我市市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情况说明,法院认为该情况说明不是司法鉴定,因此驳回了该单位的诉讼请求。 然而,对该判决此单位末上诉,却于判决生效后又重新向同一法院再次另行起诉,诉讼请求和上次一样(起诉状都为同一份,仅对日期进行了更改),本次该单位提出了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 我的问题是1、该单位是否有权再次起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2、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总是以对方又起诉为由不执行一、二审已定的工程款,是否真的有联系,可以不执行?这起诉讼缠绕我两年多了,能否请您能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1\法院不应当受理,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没有关系,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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